
广州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2005)叶刑初字第2号
2008-02-19 18:01:55 来源:
河 南 省 叶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叶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刚(又名李二刚),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叶县昆阳镇西李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洪闯,男,生于1980年10月1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叶县仙台镇王老君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捕前在叶县昆阳镇叶廉路开一汽车修理部。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刚、孙洪闯犯绑架罪,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安民、代理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刚、孙洪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伟刚、孙洪闯伙同叶县城关乡程寨村村民徐向文(生于1991年5月17日)多次预谋踩点后,携带刀具、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昌河面包车窜到叶县昆阳镇叶舞路兰广辉家附近,趁兰广辉不在家之机,孙洪闯驾车在外接应,李伟刚、徐向文去到兰广辉家门口,徐向文敲开门后,李伟刚持刀用绳子捆绑住兰广辉之妻安华的手脚,并用被子蒙住安华面部,徐向文趁机将兰广辉八个月的儿子兰洪兴抢走。当晚三人多次给兰广辉打电话,向其索要现金20万元。后三人被抓获,兰洪兴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华、兰广辉、兰庭、赵付民、虎妮、徐向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刚、孙洪闯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伟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洪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又自愿认罪,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伟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被告人孙洪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
以上罚金部分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E)
审 判 长 吴翠平
审 判 员 王国平
审 判 员 姜九星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玉洁
- 大家都在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